海口墓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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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墓地

发布日期:2023-04-09 13:57:37 访问数量:125

海口墓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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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市,别称“椰城”,海南省辖地级市、省会,国家“一带一路”战略支点城市,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城市,北部湾城市群重要节点城市,位于北纬19°31′~20°04′,东经110°07′~110°42′之间,地处海南岛北部,东邻文昌,西接澄迈,南毗定安,北濒琼州海峡,是海南省政治、经济、科技和文化中心。截至2020年,全市下辖4个区。 [7]  2021年末,海口市常住人口290.8万人。 [74] 

海口地处热带,是一座富有海滨自然旖旎风光的南方滨海城市。位于低纬度热带北缘,属于热带季风气候。自北宋开埠以来,已有上千年的历史。海口由本岛海南岛部分、离岛海甸岛和新埠岛组成,总面积3126.83平方千米,其中,陆地面积2296.82平方千米,海域面积830平方千米。 [85]  海口被世界卫生组织选定为中国第一个“世界健康城市”试点地。海口拥有“中国魅力城市、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、中国十大美好生活城市、中国最具投资潜力城市、中国优秀旅游城市、国家历史文化名城、全国文明城市、全国双拥模范城市”等荣誉称号,荣获由住建部颁发的年度“中国人居环境奖”,2018年被联合国国际湿地公约组织评定为全球首批“国际湿地城市”。

2022年,海口市地区生产总值2134.77亿元,按可比价格计算,比上年增长1.3%,三次产业结构比为4.7%:19.0%:76.3%。 [87] 

隋大业六年(610年),在岛南置临振郡,在西北和北部置儋耳郡和珠崖郡。海口地属珠崖郡颜卢县。

唐高祖武德五年(622年),置崖、儋、振三州,改颜卢县为颜城县,海口地属颜城县。

唐太宗贞观元年(627年),改颜城县为舍城县,析舍城县置琼山、平昌二县,海口地属琼山县。

唐太宗贞观五年(631年),置琼、崖二州,海口地属崖州舍城县。

五代十国期间,海南属南汉,全岛划为五州(琼、崖、儋、万、振)十三县,海口属崖州舍城县。

宋神宗熙宁四年(1071年),海口隶属琼山县,称海口浦,为商船聚泊之港口。

元时先后属隶属湖广等处行中书省、海北海南道宣慰司、广西等处行中书省。

明洪武元年(1368年),海口地属广西行省琼山县。二年(1369年),省琼山县。三年(1370年),复置琼山县,海口地属广东布政使司琼州府琼山县,称海口都。不久,分设海口一都、二都。

明洪武七年(1374年),设海口千户所。二十八年(1395年)筑海口城,称海口所城,为海南后卫千户所。 [3] 

清初沿明制。康熙二十三年(1684年)至雍正七年(1729年),设水师营,县丞署移置海口所。

清康熙二十四年(1685年),全岛沿海设十处海关,海口为总口。

清咸丰八年六月二十七日(1858年6月27日),正式签订中法《天津条约》,另有《和约章程补遗》,增开琼州、潮州等六口。

清光绪三十一年(1905年),改雷琼道为琼崖道,海口地属琼崖道琼山县,称海口所。清末设海口商埠警察局。

1912年,全琼分设十三县,称琼崖十三属,海口地属琼山县,称海口镇(亦称海口所城),隶属琼崖道。 [80] 

1919年,琼崖镇守府迁设海口饶园(今解放东路和平影城范围内)。

1920年,改设琼崖善后处,公署仍设在饶园。

1926年12月9日,广东省政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,海口从琼山县分出改设市政厅,始称海口市。辖下有第一、第二、第三警察区。

1928年,南京国民政府颁布《特别市组织法》和《普通市组织法》。普通市要求人口达20万人以上,当时海口、汕头、江门三市人口未达标,是否保留三市的行政资格,省政府委员会会议曾有大讨论。

1929年8月23日,会议通过将海口市政厅改为海口市政局(同时改市政局的有江门、梅菉、九江)。

1930年5月,国民政府另颁《市组织法》,废除《特别市组织法》和《普通市组织法》,提高了设市标准。海口市政局条件不具备。 [4] 

1931年2月13日,广东省政府第五届委员会第144次会议通过撤销海口市政局,地域归琼山县管辖。

1934年,海口划为琼山县第十一区,区公所设在瀛海书院(今博爱路市蔬菜批发部)。

1939年2月10日,日军侵琼,其陆军和海军从长流天尾港登陆,国民党守军抵抗失败,中午海口沦陷。

1945年8月15日,抗日战争胜利,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。 [55] 

1949年4月1日,国民党当局在海口成立海南特别行政区长官公署,设海口市市政筹备处。

1950年4月23日,中国人民解放军消灭国民党军驻岛主力部队,海口市解放,市政筹备处消亡。

1950年5月1日,奉中南军区命令,成立海口市军事管制委员会(属海南军政委员会领导),负责海口市、榆(榆林)亚(三亚)的军事管制和接管工作。

1950年5月25日,经海南军政委员会批准,成立中共海口市委员会。同年6月1日,经海南军政委员会批准,成立海口市人民政府,驻地海口市解放路,隶属海南军政委员会,至1957年为地级市。

1958年12月1日,国务院批准撤销琼山县,行政区域并入海口市。

1959年10月27日,国务院批准恢复琼山县。

1967年3月,成立海口市军事管制委员会。

1968年4月,成立海口市革命委员会。(1958~1974年为县级市)

1975年11月22日,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地级市。

1982年4月,召开海口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,

        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。因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的,谓正常死亡;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的,谓非正常死亡。  

        发现外国人在华死亡,应立即通知死者接待或聘用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。如属正常死亡,善后处理由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。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的(包括零散游客),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。如属非正常死亡,应保护好现场,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并处理。  

         *灵车在处理前应妥为保存(如防腐、冷冻)。

         二、 通知外国驻华使、领馆及死亡家属

         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应尽快通知死者家属及所属国家驻华使、领馆。

         外国人在华正常死亡,在通报公安机关和地方外办后,由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通知;如死者在华无接待或聘用单位,由有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(局)负责通知。  

         凡属非正常死亡的,由案件查处机关负责通知。  

         通知时限。按国际惯例尽快通知,但不应超过四天。  

         通知内容应简单明了。如死因不明,需要调查后方能确定的,可先通知死亡事,同时告死因正在调查中。

         三、 *灵车解剖  

         正常死亡者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,一般不需作*灵车解剖。若死者家属或其所属国家驻华使、领馆要求解剖,我可同意,但必须有死者家属或其所属国家驻华使、领馆有关官员签字的书面要求。

         死因不明的非正常死亡者,为查明死因,需进行解剖时由公安、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
         四、 出具证明

         正常死亡,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“死亡证明书”。  

         非正常死亡,由公安机关的法医出具“死亡鉴定书”。  

         “死亡证明书”、“死亡鉴定书”交死者家属或死者所属国家驻华使、领馆。对外公布死因要慎重。如死因尚不明确,或有其他致死原因,待查清或内部意见统一后,再向外公布和提供证明。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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